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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伊岭工商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1.02 来源:乌伊岭区工商分局

乌伊岭工商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全省各类市场主体2017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于201811日起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

凡于20171231日前在伊春市工商局或乌伊岭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并归乌伊岭工商分局管辖的未被吊销或注销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须履行年报信息公示义务,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本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一并参照实行。

二、年度报告时间

企业:2017年度报告及公示时间为201811日至2018630日;

  个体工商户:2017年度报告时间为201811日至201863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年度报告时间为201811日至2018630日。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方式

  ()联络员申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注册联络员,通过联络员备案的手机进行认证,完成年报工作。

  联络员首次注册时登录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www.hljaic.gov.cn/)点击“网上办事平台”模块中“信用公示”选项后,点击“企业联络员注册”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站(网址:htt p://gsxt.hl j aic.gov. cn/)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完成联络员注册。完成联络员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述网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报告。

(二)普通申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进入“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模块直接选择“普通登录”方式,并按提示逐项正确填写验证信息后,登录申报年报。

四、企业未按照原年检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验照规定办理年检和验照手续,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五、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特此公告。